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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汇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建强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N45CBX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伊金霍洛旗阿镇工贸大厦B座11楼1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能安罚﹝2025﹞8003号
1厂区配电室使用的绝缘地垫由胶带输送机皮带代替。不符合《洗煤厂安全规程》15.2.2(电工作业安全用具应定期试验,且符合GB26859中的相关规定);2、2号储煤棚内装车机转动部位、振动筛转动部位、受煤坑坑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上7处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针对第一条问题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针对第二条问题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合并对你单位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能源局
2025-12-04
2
伊住建罚决字﹝2025﹞第038号
伊金霍洛旗汇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洗选煤厂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
给予: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即处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肆佰叁拾伍元贰角捌分(244435.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44435.28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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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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