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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宸轩商贸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祥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CEBPM0X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种子公司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处罚〔2025〕4号
经我局合议后认为,白山市浑江区宸轩商贸处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相关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白山市浑江区宸轩商贸处构成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询问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宸轩商贸处暂无行政处罚信息。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提供涉案商品的委托和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积极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积极开展整改,案发后深刻认识到错误,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商品,为消费者及时退赔费用。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珍硒虫草浸提粉”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违法行为单一,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以上条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遵循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合议后认为,白山市浑江区宸轩商贸处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自由裁量说明,经合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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