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玉亭注册资本:11149.4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7182558897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红桥区金钟桥大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天津大胡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6-3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7
2025-04-01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2-12-26
(2022)津0106民初7851号
合同纠纷
许*、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22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2
2020-08-31
(2020)最高法民申28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2
2020-08-31
(2020)最高法民申28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2
2020-05-22
(2020)津0106执1211号
高**、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18
2019-11-04
(2019)津0106民初7357号
金**与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30
2019-08-22
(2019)津0106民初5900号
合同纠纷
高**与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30
2019-08-22
(2019)津0106民初5901号
合同纠纷
邓*与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07
2019-09-25
(2019)津01民辖终6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19-11-04
2019-09-26
(2019)津01民辖终700号
合同纠纷
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9-10-01
2019-08-06
(2019)津0106民初32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孙**与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6﹞22号
你单位2021年取得天津市南开区清秋百货商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16931095-16931096,合计金额12949。51元,合计税额129。49元,价税合计13079元,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3079元。你单位2021年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融盛兴茂食品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54768009,合计金额9702。97元,合计税额97。03元,价税合计9800元,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8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查,上述发票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你单位无法证实其与发票开具方存在真实业务,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检查组于2025年10月23日告知你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但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暂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种违法行为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