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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妙迪日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国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2MA345KRT7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田下119号3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高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陈述涉案纸杯(品牌“康乐村”,品名:一口纸杯,容量:60ml,生产日期:2023年7月6日)为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所生产,产品外观包装为当事人所提供,因新标准GB/T 27590-2022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2023年2月1日施行,其司在新标准实施后,已对旧标准的产品包装袋进行更新修改,但未进行召回,现已未再使用旧包装袋,并在收到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消息后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并现场提供《产品召回通知》复印件,现场核查产品仓库及包材仓库,未发现涉案产品及包材。 2023年12月18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2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错误的产品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024年1月24日,因当事人陈述涉案纸杯为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与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所称非其公司所生产,两者所述大相径庭,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情况,我局向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调查函。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协查情况,因业务员管理疏忽,未将该批次相关记录录入公司系统,造成前后信息截然相反的情况,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承认涉案纸杯确为其公司所生产。 经调查,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包材为其公司所提供,2024年1月31日,经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涉案产品为福建新铭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15日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经销商于2023年8月17日,反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产品可召回。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共计55.5件,每件进价55元,合计3052.5元,每件销售72元,合计销售3996元,扣掉进货成本3052.5及包材成本666元,利润27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错误的产品经营额为3996元,违法所得277.5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错误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77.5元。 以上罚款人民币合计277.5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7.5元)
0.00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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