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赵家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珊珊 | 注册资本:5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732436838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镇南路2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04-16
2013-04-16
(2013)绍诸民初字第753号
物权保护纠纷
诸暨市赵家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浙江诸暨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34号
当事单位诸暨市赵家*******公司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镇**社区**处占用土地建水库大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025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2号)序号5的规定,责令当事单位退还在诸暨市赵家镇赵家社区人造湖水库东面处非法占用的589.20平方米土地,同时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期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58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75.2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048元。对非法占用513.9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1282元。合计人民币246330元(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当事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建议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赵家镇赵家社区非法占用的589.20平方米土地,并处罚如下:一、限期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58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75.2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048元。对非法占用513.9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1282元。合计人民币246330元。
246330.00元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2-26
2
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65号
经查,2021年10月开始到12月期间,诸暨市赵家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为了村民在土名“阶梯山”山上采摘香榧方便,叫宣乐江雇佣一台挖机在原有道路两侧砍伐林木并压实、填埋、挖掘拓宽了原有道路共计两处,第一段长度约150米(图斑435)位于土名“阶梯山”山山腰,第二段长度约50米(图斑434)位于土名“阶梯山”山山顶附近。经鉴定:1.占用林地面积0.1297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2.灭失林木114株,蓄积10.3874立方米;3.林木价值3136元;4.恢复林业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64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114株2.1倍计240株的树木。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850元1.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71335元)。
1.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114株2.1倍计240株的树木。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850元1.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71335元)
136185.00元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