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3341292224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古日乃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交罚字﹝2025﹞2号
在对额济纳旗马鬃山苏木货运源头检查时发现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唐龙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唐龙对未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事实予以承认。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代理人唐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货磅单。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因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初次被查处,但超限装载吨数较大、超限装载车次较多,公司负责人和过磅员安全意识不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道路货物运输第84项“初次被查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额济纳旗齐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