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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永红注册资本:50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0665411330D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西侧嘉鑫国际建材城D区1栋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4
张**
路*,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赵**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12
(2021)甘1002民初5526号
合同纠纷
张**
蔡*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
2022-12-08
(2022)甘1002民初5526号
合同纠纷
张**
蔡*
裁判文书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1
合同纠纷
张**
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7-07
(2023)甘1002民初3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2-09
2022-04-02
(2021)甘1026民初29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26
2022-02-22
(2021)甘1026民初295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2
2018-07-09
(2018)甘1026民初174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27
2021-06-12
(2021)甘1027执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6-29
2021-06-08
(2021)甘1027执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都房产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1
2020-11-04
(2020)甘1027民初19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36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21
2020-11-04
(2020)甘1027民初195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29.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30
2020-09-10
(2020)甘1027民初19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30
2020-11-05
(2020)甘1027民初15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自然资罚决字(2023)50号
2022年12月10日,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该项目进行竣工规划专项验收,经规划监督股工作人员对竣工资料审查,庆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该小区竣工测绘成果,测绘报告结果为:1、实际修建地下室建筑面积25685.15平方米,较规划审批少建59.34平方米。2、实际修建停车位614个(其中地上划线停车位18个,地下划线519个,建设单位委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院对沿街商铺建筑退距区域和小区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设计了停车场平面布置方案,可布置车位77个),规划审批停车位数量为1068个,现少建454个,其原因是未安装机械双层,造成车位数量缺少。3、实际绿地率29%(绿地面积8862.47平方米),审批绿地率35%(绿地面积10819.2平方米),现少建6%(绿地面积1956.73平方米),因小区人行路、消防通道硬化造成绿地面积减少。4、配建公厕面积73.4平方米,较规划少建6.6平方米,员工宿舍配建面积75.76平方米,较规划少建24.24平方米。
1、关于少建地下室59.34平方米的问题,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标准》第8条之规定,在测量允许误差范围内,依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7条第5款之规定,属于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不予行政处罚2、关于少建相关配套设施的问题,该项目少建员工宿舍24.24平方米、公厕6.6平方米,配套设施功能均能满足要求且未对该小区整体规划的实施造成影响,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5条第3款之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关于少建的454个地下停车位问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9条第1款之规定,按照地下454个车位工程总造价23658167元的10%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2365816.7元。问题处理后,建议你公司积极与现有购房业主加强沟通,通过告知书、优惠让利等多种方式得到业主的理解支持;对今后新购房业主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补充协议,防止因停车位问题而引发信访事件,并将告知及优惠让利等措施书面回复我局,同时作出承诺对少建的地下停车位购房业主有需求的,你公司必须安装机械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4、关于少建1956.73平方米绿地面积,因庆阳市未出台关于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办法,现参照《兰州市城市建设绿线及绿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少建绿地按照工程单价的2倍缴纳异地建设费。依据你公司提供的绿地造价合同计算单价55.0337元/平方米,绿地总面积1956.73平方米,总计缴纳异地绿地建设费为215372.18元,该项费用列入罚款事项中其他选项注明绿地异地建设费。以上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581188.88元
4947005.58元
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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