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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旺雨仓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海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8MA1F5FGTX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路32号(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房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过询问调查及相关调查取证,哈尔滨市平房区旺雨仓买店自2021年9月3日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路32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具有独立经营资质。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3月21日前整改。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哈尔滨市平房区旺雨仓买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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