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甬城妇科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勇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4498809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63号(1-19)(2-11),联丰路67号(1-18)(2-10),联丰路69号(1-8)(2-7),联丰路71号(1-6)(2-5),民丰街11号(1-9)(2-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2025)浙0203民初2783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
宁波海曙甬城妇科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148号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与美团平台店铺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附成品样件不符,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项目价格补贴活动没有划线原价真实发生的作证材料。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行为。结合案情,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通过虚假折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结合案情,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甬海卫传罚〔2025〕3号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的[____](1、规范;2、标准;3、规定);
对宁波海曙甬城妇科门诊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