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龙门旅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功军 | 注册资本:9.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77437590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4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卫公罚﹝2024﹞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公罚〔2024〕68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龙门旅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市龙门旅馆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3日,义乌市龙门旅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具)进行消毒、保洁,涉及1种用品用具(数量92件),并于2024年5月20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7月12日
对义乌市龙门旅馆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4-07-12
2
义卫公罚〔2023〕209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龙门旅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现已查明:2023年05月15日,义乌市龙门旅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或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或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3-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6-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