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梦园珠宝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金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YL129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2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92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珠宝首饰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03年11月28日。2024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商品展示柜内摆放有待售的足金项链3条,标签标明品名:足金项链、含金量:999‰及单条项链的价格,未标明单件项链的克重及每克单价;S925银戒指4枚,标签标明品名:S925银戒指及单件价格,未标明单枚银戒指的克重、每克单价及镶嵌宝石名称。
实际上,当事人制定的单件贵金属首饰的价格=(贵金属单价+工艺费)/克*克数,贵金属首饰的克数及每克单价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同时,根据GB 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贵金属首饰命名内容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S925银戒指的品名中未标明镶嵌宝石名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上述“一口价”首饰的加工工艺较传统工艺复杂,工艺加工费占很大比例,该批“一口价”首饰不是按克数进行定价的,且品名未按国家强制标准对所镶嵌宝石的名称进行标注,隐瞒每克单价、克重及镶嵌宝石名称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
由于当事人同时销售标有单价克数的贵金属首饰,未单独建立“一口价”首饰的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1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