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升创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慧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DJR7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市场南街46号1楼104房(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4号
2023年1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市场南街46号1楼104房的广州和升创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由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3-11-2502),上述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由该公司员工李慧珍签收,其确认随《检验报告》(No:食安2023-11-2502)所检的泥鳅是其公司所销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购进上述被抽检泥鳅15斤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但无法提供索证索票证实其进货来源。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留存,因产品为即食农产品,时间间隔长,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泥鳅共购进15斤,进货价为113元,其中3.38斤因为耗损被清除,剩余的11.62斤以10.8元/斤的价格摆放在超市货架上销售,收取货款125.6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125.60元,违法所得为38.06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购入泥鳅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购进上述被抽检泥鳅15斤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但无法提供索证索票证实其进货来源。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留存,因产品为即食农产品,时间间隔长,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泥鳅共购进15斤,进货价为113元,其中3.38斤因为耗损被清除,剩余的11.62斤以10.8元/斤的价格摆放在超市货架上销售,收取货款125.6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125.60元,违法所得为38.0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我局2024年0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购入泥鳅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06元,并处罚款25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8.06元;三、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38.0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