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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美辉家电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全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2ELKRP9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1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3〕793号
当事人主要经营家电维修、家电零售。经营者自述于2023年年初从宁波某批发部采购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在店内销售,未索取进货单据,共采购单眼灶4台,采购价40元/台,销售价70元/台;采购双眼灶2台,采购价80元/台,销售价100元/台。上述灶具均未售出。灶具铭牌上均标有“产品名称 家用燃气灶具”、“型号 JZY-”字样。其中单眼灶包装箱上标称生产企业为甲厂,灶具正面以及防伪合格证上标称生产企业为乙厂。双眼灶包装箱及灶具正面标称生产企业均为乙厂,未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上述灶具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铭牌以及包装箱未标明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不符合GB 16410-2020《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未查到甲厂的登记信息,而丙厂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乙厂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因而无法协查该批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商标使用信息。因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故无法确认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销售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包装箱标注未登记生产企业、铭牌与包装箱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铭牌以及包装箱未标明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真实、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且标识不真实、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为同一产品实施两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择一重处。 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6台; 2.罚款480元。
48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象山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