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慧英 | 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84311887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马市街23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527号
2026年7月23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马市街234-4号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0.3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3条,合计2个品种0.6条。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店员葛咸鹏在现场。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所有。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法定代表人陈慧英于2026年7月20日21时左右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爱喜(幻变)1条(14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150元/条),总计2个品种2条,进货总额为290元(大写:贰佰玖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7条(180元/条)、爱喜(幻变)0.7条(160元/条),合计2个品种1.4条,销售总额为238元(贰佰叁拾捌元整),获利35元(叁拾伍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陈慧英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员工葛咸鹏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陈慧英的身份信息和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主体资格;
证据四:陈慧英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5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35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0.6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二、没收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35元,全额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姹红鲜花水果店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