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魏洪菲牙齿美容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洪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D218PP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梦想E居小区5号楼3号门市(西三南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38号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魏洪菲牙齿美容服务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D154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予以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魏洪菲牙齿美容服务部检查,现场仍未按责令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4月26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魏洪菲牙齿美容服务部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执法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3日内按要求整改完成。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魏洪菲牙齿美容服务部,核查2024年4月19日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及制度且责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