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展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綦利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4MABTFHLX5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雨润木耳园区华宇东侧(顺德峰兴盛永食用菌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财行罚〔2025〕1号
黑龙江展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尚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尚志市财政衔接资金采购类”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至医疗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证明
黑龙江展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尚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尚志市财政衔接资金采购类项目,合同包2(项目编号:[230183]XHTC[GK]20250001)”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虚假的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税收完税证明。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说明》、《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5〕4号)附件1第13 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数额为30200元人民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30200.00元
尚志市财政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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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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