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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园园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569090725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思练镇思练街(镇政府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9
(2021)桂1321民初925号
劳动争议
何**
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人民法院
2
2020-08-26
(2020)桂13行终82号
其他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5-08
(2020)桂1321行初9号
行政确认
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城县人民法院
4
2020-05-08
(2020)桂1321行初9号
行政确认
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6
2020-08-09
(2020)桂13行终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12-25
2019-11-13
(2019)桂13民终1122号
劳动争议
莫**、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01
2016-09-26
(2016)沪0116民初4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27
2019-04-26
(2018)桂民申17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1
2017-12-12
(2017)桂1321民初9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与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9-13
2018-03-19
(2018)桂13民终1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20
2017-11-09
(2017)桂0303执4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1-30
2017-11-25
(2017)沪0116执4038号
上海闵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5-26
2016-12-14
(2016)桂0303民初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14227.81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5-16
2016-12-14
(2016)桂0303民初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14227.8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4〕61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来宾市兴宾区某个矿山免费获得电子汽车衡1台(铭牌已遗失,电子汽车衡详细信息无法查证),2023年3月份安装于忻城县思练镇桥头水塘坡饰面用灰岩矿,当事人与广西忻城盛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有矿山石料承租开采协议在该矿山开采碎石,上述电子汽车衡于当年7月份开始使用,用于矿场石料交易称重结算。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汽车衡,没有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2024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子汽车衡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在用的电子汽车衡仅有1台,根据当事人的供述2023年7月份当事人开始使用该电子汽车衡一个星期后至案发时,因矿山道路被封,当事人停产停业,该电子汽车衡同时停止使用。2024年3月,当事人恢复生产再次启用。该电子汽车衡至2024年3月27日案发时,当事人持续使用时间为20多天不满1个月。涉案的电子汽车衡仅提供给当事人内部使用且为免费,无违法所得。 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相关投诉举报。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 2.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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