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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本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丹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KY0BQ7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麻洋镇市场街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69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9006135360),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安徽购买了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进价为35元/瓶,该日落色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12011810495,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产地:天津市静海区,保质期:五年,净含量/规格:500g,生产日期: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购买该日落色后带至其位于天门市的生产加工场所使用,主要用于添加到卤藕的制作中。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加工区域发现上述1瓶已开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该日落色经现场称重为424.6g(含瓶重)。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作为着色剂使用范围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果冻、膨化食品、糕点等,不适用于卤藕等卤菜制作。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3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日落色1瓶;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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