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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言诺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洪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PNFB74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2-14-15-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3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检验标准为≤0.01mg/kg,检验结果为0.031mg/kg;噻虫嗪检验标准为≤0.3mg/kg,检验结果为1.7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八街农贸市场里流动摊贩处购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豇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豇豆共购进4.11公斤,进价为9元/公斤,我局以10元/公斤价格将当事人所有豇豆购买用于抽检。故该案货值金额为41.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1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元壹角(¥41.1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叁佰肆拾壹元壹角(¥341.1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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