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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随购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2YR0XQ1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迎宾路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4〕17-76号
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的威士忌(酒精成分:40度,容量:700ml)系当事人于2022年初购进,共购进了3瓶,每瓶进价200元,购进金额共计60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220元/瓶的价格售出1瓶,其余2瓶产品放在店内销售还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220元。一、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威士忌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威士忌的行为: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威士忌(酒精成分:40度,容量:700ml)2瓶;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处以罚款5100元。 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5320元。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51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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