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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泰研磨工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强注册资本:1116.67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082313667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五峰民族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6
2019-04-22
(2019)鄂05行终4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8-11-14
2018-10-23
(2018)鄂0529行初14号
陈**与五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证,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23年至24年6月期间,先后购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托盘堆垛车(产品编号:30420501928、30230800848、30240200662)共3台,分别交由生产线与转运组在厂区内进行作业,上述3台托盘堆垛车未依法进行首次检验,持续处于违法使用状态。 违法行为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当事人购入上述3台托盘堆垛车后,分别交由生产线与转运组在厂区内进行作业,未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违法行为三: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025年8月4日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安排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涉事托盘堆垛车进行作业。当事人厂区内多名使用该类设备的日常操作人员均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违法行为四:对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2025年8月4日在宜昌高新区当事人厂区内发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物体打击事故。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19万元,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30000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100000.00元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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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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