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叶方平世纪华联加盟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方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3MA0643AR7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北辰区(青光镇)辰通道瑞贤园左侧底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8
(2022)津02民初90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河西区方发食品经营店,天津市北辰区叶方平世纪华联加盟食品店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6
2022-12-26
(2022)津02民初907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叶方平世纪华联加盟食品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20
2020-09-23
(2020)津0113民初472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邵**与张*、天津市北辰区叶方平世纪华联加盟食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30.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3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5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2024年2月1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凤海冷食经营部购进“天顺发肥牛片”(标注生产日期20231202)3盒和“鑫绿迪肥牛”(标注生产日期20230530)3盒置于店内销售。经向上述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天顺发肥牛片”“鑫绿迪肥牛”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天顺发肥牛片”“鑫绿迪肥牛”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103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规定了此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9295《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对SB/T10379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经营的“天顺发肥牛片”“鑫绿迪肥牛”未标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9295-2021《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标识“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规定。
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售出上述批次“天顺发肥牛片”1盒和“鑫绿迪肥牛”1盒。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仍摆放有待售的上述批次“天顺发肥牛片”1盒。
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余上述批次食品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8元,查实违法所得21元。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天顺发肥牛片”1盒;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2
津辰市监处罚〔2023〕13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5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从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购进旺旺维多粒果冻爽(粒粒橙味)、旺旺维多粒果冻爽(荔枝味)各40袋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旺旺维多粒果冻爽(荔枝味)(净含量150g,标注生产日期20220819,保质期常温12个月)1袋,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0月31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旺旺维多粒果冻爽(粒粒橙味)(净含量150g,标注生产日期20220924,保质期常温12个月)1袋,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外,其余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元,查实违法所得1.25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旺维多粒果冻爽1袋;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3
津辰市监处罚〔2023〕5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5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2月2日,当事人从天津市优品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陈酒头多味花生、陈酒头麻辣花生、陈酒头椒盐味花生各5袋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陈酒头椒盐味花生(净含量1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9,保质期180天)1袋,向举报人售出陈酒头麻辣花生(净含量1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3,保质期180天)1袋,售出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根据投诉和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陈酒头多味花生(净含量1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2,保质期180天)1袋,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陈酒头多味花生1袋;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