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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永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690851063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大坡地新堰塘刨花板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2
(2023)云民终3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蒋*
普洱绿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7
(2022)桂07民终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钦州市泰盛木业有限公司
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1)云08民初4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普洱绿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02
(2021)云0821民初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廖**,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12-24
(2021)云0323民初2856号
合同纠纷
曲靖珈恒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师宗县人民法院
6
2021-12-02
(2021)桂0703民初4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钦州市泰盛木业有限公司
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廖**,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4-25
(2023)云0821执15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五生环罚字﹝2023﹞044号
2023年3月9日上午14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大坡地新堰塘刨花板厂的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大坡地新堰塘刨花板厂,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人造板的制造;木制家具制造;建材、家具销售等。成立日期:2009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廖永祺。3月10日对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蒋琼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刷胶粘剂的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44号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祺(身份证号530111********08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851063C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大坡地***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刷胶粘剂的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4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昆明捷林工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一条第六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刷胶粘剂的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肆仟捌佰陆拾柒点壹玖元。以上罚款总计拾万肆仟捌佰陆拾柒点壹玖元(104,867.19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6月28日
104867.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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