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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山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顺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769623362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谷来镇工业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抽样批次香榧共35kg。2025年10月23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香榧抽样送检,并支付买样费用485元。样品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书。样品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香榧的销售价为100元/kg,有4.85kg作为样品销售给了抽样单位,其余均免费赠予亲友食用。本案货值金额为3500元,违法所得为48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85元。
20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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