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GR50M6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长汀东路558号(城开大厦3号楼北幢15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浙02民终37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浙0213民初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
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3
2025-03-12
(2025)浙0213民初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
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4
2025-03-05
(2025)浙0213民初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
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5
2024-07-09
(2024)浙0213民初2770号
合伙合同纠纷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96号
经查实,因奉化区茗山区块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需要,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岳林街道王叶村、舒前村、舒后村、牌门村、梁家墩村、倪家碶村、江口街道沈家堍村、山头朱村等8个村庄租得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土地范围内原有多处废弃无证房屋。之后,当事人因项目建设需要施工办公用房及项目管理用房,将废弃无证房屋保留使用,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核对历史影像图,无证房屋建造于2006至2018年间。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实地勘测,当事人总非法占地面积18816平方米,建筑面积524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823平方米。经与奉化区岳林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用地规划布局图(局部)核对:其中17742平方米土地规划为商业用地、1074平方米土地规划为环卫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变更局部图)》,非法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1263平方米、果园5952平方米、村庄10553平方米、坑塘水面169平方米、有林地832平方米、其他林地47平方米,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有使用无证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81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81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263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7890元;对非法占用的5952平方米果园、832平方米有林地、47平方米其他林地、169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10553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5530元;罚款总计283420元。
44084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4-22
2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
经查实,2024年7月起,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林街道梁家墩村地块硬化铺设地砖并摆放集装箱简易房,于2024年9月完工。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当事人未经批准所占土地总面积1279平方米,建筑面积8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1平方米。经套合《奉化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奉化区岳林街道梁家墩村村庄建设规划局部用地图》核对,未经批准所占的6平方米土地位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所占的1273平方米土地位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村庄规划范围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66平方米、其他林地(即可恢复)393平方米、果园(即可恢复)814平方米、公路用地6平方米。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铺设地砖和摆放集装箱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当事人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其他林地(即可恢复)、果园(即可恢复)、公路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规〔2025〕2号序号5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79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村庄规划范围外的12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6平方米其他林地,393平方米其他林地(即可恢复),814平方米果园(即可恢复)处以每平方米350元的罚款,计445550元;对非法占用的6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900元;罚款共计4464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79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村庄规划范围外的12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6平方米其他林地,393平方米其他林地(即可恢复),814平方米果园(即可恢复)处以每平方米350元的罚款,计445550元;对非法占用的6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900元;罚款共计446450元。
44645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