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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八珍熟食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茂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2MA4MD2UG2L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园艺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综处罚(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8年3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园艺路1号,从事熟食品制造,名称为“临湘市八珍熟食”;另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06月18日至2027年06月17日。 2025年8月6日,本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帐中发现2025年7月14日购进220斤猪大肠,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我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综限提[2025]65号,限期5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材料,5日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材料。 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冷冻库内①迷你肉串,数量18件,9kg/件,制造商安徽采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27,保质期12个月,价格135元/件,供货商长沙恺悦食品经营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长沙恺悦的营业执照、迷你肉串的检验报告;②鸡翅根,数量20箱,10kg/箱,制造商喀左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23,保质期12个月,价格108元/箱,供货商长沙恺悦食品经营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长沙恺悦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的肉鸡-分割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造商资质喀左宏发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③鸭锁骨,数量12件,9.5kg/件,制造商寿光市兴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09,保质期12个月,价格90元/件,供货商长沙尚晶冻品批发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长沙尚晶冻品批发部营业执照、该批次的鸭-分割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鸭锁骨的检测报告;④鸡翅中,数量10箱,10kg/箱,制造商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17,保质期12个月,价格380元/箱,供货商长沙恺悦食品经营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长沙恺悦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该批次的肉鸡-分割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鸡翅中的检测报告;⑤精制带筋蹄,数量16箱,10kg/箱,制造商临沂港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05,保质期12个月,价格300元/箱,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朱恒毅食品经营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武汉市洪山区朱恒毅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精制带筋蹄的检测报告。 在储存仓库内发现:①老卤豆腐干,数量1件,9kg/ 件,制造商湖北久源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18,保质期12个月,价格95元/件,供货商郭林冻货批发部;②罗汉笋丝,数量2箱,5kg/箱,制造商荆州市源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22,保质期6个月,价格45元/箱,供货商岳阳市丁灿明豆制品凉菜商行;③石屏豆腐皮,数量2箱,5kg/箱,制造商石屏县石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08,保质期12个月,价格80元/箱,供货商岳阳市丁灿明豆制品凉菜商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 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主动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陈述其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该批次猪大肠是当事人2025年7月14日清早在北正街农贸市场旁的小巷子里,看到一名60岁左右男性自称老李驾驶三轮摩托车手上购买的,因其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价,当事人出于盈利为目的采购该批次猪大肠。购进上述批次猪大肠(共计220斤),购进单价是10元/斤,总计2200元;然后进行加工成肉类卤制品,加工成品率35%,上述220斤猪大肠加工后成品进行销售只有77斤左右,并在2025年7月15日至8月1日在当事人北正街农贸市场门店销售完,每斤销售价为40元/斤,共计3080元,认定货值金额3080元,违法所得为3080元。购进的该批次的猪大肠都以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经审查当事人相关资料,结合案情实际,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在当事人门店张贴了《召回公告》,至我局调查止,该批次猪大肠未能召回,也未收到食用该批次猪大肠身体不适的投诉。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2、罚款18920元,合计22000元。
18920.00元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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