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58P187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华街1栋8-1号(一层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9
(2025)吉0581民初28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5〕7号
经调查,被抽样批次的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从安徽世茂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全降解环保袋正面标注有生产单位:安微沃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桐城市双新开发区经一路1号等信息,共购进了1500个,购进价格0.42元/个,销售价格0.5元/个。
截止案发,被抽样批次的商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12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87分则: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
2、处货值金额(750元)50%罚款,处罚人民币375 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495元整,上缴国库。
375.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梅市监行处免罚字{2024}20号
经调查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香辣明太鱼是在桦甸市鹏坤福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共购进150袋,售价9.5元/袋,进价6.74元/袋。该批不合格香辣明太鱼已经全部售出。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积极开展召回,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辣明太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辣明太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3
梅市监行免处罚字〔2024〕14号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的猪拱嘴(酱卤肉制品)行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的猪拱嘴(酱卤肉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因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如下:
建议对梅河口市天和万家福食品超市免予处罚。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