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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晨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172877925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淇县铁西工业路西段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0
(2024)豫0622民初210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
浚县盛世运输有限公司
淇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豫0622民初210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
浚县盛世运输有限公司
淇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6
2016-12-26
(2016)豫0622民初1989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日旺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统领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3-22
2015-03-22
(2014)淇民初字第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与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县应急局)应急罚﹝2025﹞008号
2025年4月22日,河南省明察暗访组第六组对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司委托河南电管家服务公司淇县分公司承担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但河南电管家服务公司淇县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履行每月2 次巡检,6月一次全面检查、工器具试验、用电分析等义务。公司自行建立的《电工作业安全规程》内容仅是电工安全注意事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等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淇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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