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百壶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保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0M6QJ6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绿色家园小区一期35号瑞达生鲜超市内外租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3〕62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长春市百壶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4日执业药师郭欣欣未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及警告处罚后,该店仍在2023年12月27日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片”,再次构成了执业药师未在岗时,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百壶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
6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