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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金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J1R314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金桂巷14号(临)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78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人民币1830元,上缴国库;
183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杭拱市监处罚〔2024〕349号
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卷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53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卷烟,包括爱喜(薄荷)0.4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4条、爱喜(幻变)0.2条,货值合计228.07元
153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3
杭拱市监处罚〔2023〕663号
2023年8月7日,本局联合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对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进行检查,该店出示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香烟,但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8月21日,本局接到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杭烟移[2023]第717号),主要内容为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经营的48个品种121.2条香烟,其中涉及到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且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相关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竹园超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400元,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货值较低,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货值160元,包括检验损耗0.2条);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卷烟,包括万宝路(硬双爆珠)中免0.8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7条、爱喜(薄荷)1条、RAISON(法国黑)1.7条,货值963.78元,包括检验损耗各0.1条);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以上合计罚款13500元。
14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