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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义民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CG3MU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无门牌15(1幢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6
(2025)浙0112民初468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龙**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7-18
(2025)浙01民终7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01
(2025)浙0112民初1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杨**
临安市人民法
4
2024-09-13
(2024)浙0112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周**
临安市人民法
5
2024-08-20
(2024)浙0521民初3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6
2024-05-14
(2024)浙0112民初2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
7
2024-03-25
(2024)浙0113民初2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3-12-13
(2023)浙0113民初76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德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3
2025-02-06
(2025)浙0205民初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欧思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854.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税二稽罚〔2025〕246号
违法事实如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罚款66531.6元
66531.60元
杭州市税务局
2025-12-11
2
杭临市监处罚﹝2025﹞37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XPS挤塑板抽样检验。2025年7月18日,本局收到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7月21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7月22日,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2025年9月4日上海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9月16日,本局将复检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截至查获日,当事人以单价240元/m³的价格销售了50.23m³,以255元/m³的价格销售了20.3m³,成本价为236.564元/m³,库存44.928m³。由于当事人更换成品堆放场地以及露天堆放的原因,造成该批次XPS挤塑板有较多损耗。涉案产品获利546.84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710.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5355.05元;2.没收违法所得546.84元;3.没收不合格的XPS挤塑板44.928m³;以上罚没款合计15901.8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15355.05元;2.没收违法所得546.84元;3.没收不合格的XPS挤塑板44.928m³;以上罚没款合计15901.89元。
15355.05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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