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小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19822026X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西路17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2
(2023)桂0206民初89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江区华成五金交电经营部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2
(2022)桂08民终2109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0-11
(2022)桂0202民初341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覃**,来宾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刘*,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洪*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4
2022-08-04
(2022)桂0881民初2895号
合同纠纷
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6
(2022)桂0881民初2895号
合同纠纷
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6
2022-07-07
(2022)桂0881民初2895号
合同纠纷
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7
2022-06-20
(2022)桂0881民初1884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8
2022-06-02
(2022)桂0881民初1884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汇海投资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9
2021-02-22
(2020)桂0105民初1340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莫**,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14
(2020)桂0105民初1340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莫**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1
2022-06-14
(2022)桂0206执恢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博隆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18
2021-05-18
(2020)桂0105民初1340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56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15
2021-03-18
(2021)桂0206执恢99号
同业拆借纠纷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26
2020-12-10
(2020)桂0206执2797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珈程超导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25
2020-09-14
(2020)桂0206执1151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申*、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27
2020-08-24
(2020)桂0206民初1706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珈程超导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11
2019-10-21
(2019)桂0221民初2768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赵**与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30
2019-09-25
(2019)桂0202民初146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蓝**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14
2016-11-21
(2016)桂0205执1602号
保险纠纷
钟**、韦**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5-29
2017-12-25
(2017)桂0221执1381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柳江县鑫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博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实,2025年5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生产批号为20250508的“驻百年?玫瑰醋饮”和“驻百年?桑椹醋饮”各95瓶。后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证实,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驻百年?玫瑰醋饮”和“驻百年?桑椹醋饮”各90瓶共180瓶张贴食品标签赠送给长沙市超美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开拓市场,各5瓶共10瓶用于出厂检验,未留样。未获得销售收入。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生产了生产批号为20250514的“驻百年?桑椹醋饮”和“驻百年?玫瑰醋饮”各95瓶,5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驻百年?桑椹醋饮”和“驻百年?玫瑰醋饮”各90瓶共180瓶张贴食品标签(生产批号为20250514),以3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长沙市超美食品有限公司,各5瓶共10瓶用于出厂检验,未留样,该批次的“驻百年?桑椹醋饮”和“驻百年?玫瑰醋饮”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证实,共销售4件,获销售收入540元。
上述两个批次的“驻百年?玫瑰醋饮”和“驻百年?桑椹醋饮”的货值金额为1140元,当事人共获销售收入540元。
另查实,当事人在“驻百年?玫瑰醋饮”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的数值: 营养数值表
项目 每100克(g)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415千焦(KJ) 5%
蛋白质 0克 0%
脂肪 0克 0%
碳水化合物 24.5克 8%
钠 101毫克 5%
与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025年4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25-WT3506)中营养成分的数值:能量:194千焦(KJ)、2%;碳水化合物:11.3克、4%;钠:37毫克、2%不一致。
当事人在“驻百年?桑椹醋饮”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的数值: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415千焦(KJ) 5%
蛋白质 0克 0%
脂肪 0克 0%
碳水化合物 24.5克 8%
钠 101毫克 5%
与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025年4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25-WT3744)中营养成分的数值:能量:231千焦(KJ)、3%;碳水化合物:13.6克、5%;钠:70毫克、4%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1份5页,证明:投诉举报的事项及案件来源信息。
2.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10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的事实、涉案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事实。
4.2025年10月9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配合询问调查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
5、2025年10月10日,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小华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韦明辉处理该案事宜。
6.2025年10月13日,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1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生产情况、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以及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货值金额,销售对象等事实。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8.当事人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出厂检验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检验情况。
10.长沙市超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证明:其经销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经营资质。
11.当事人销售单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给长沙市超美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时间等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标签信息情况。
13.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购进记录、生产记录表、投料记录、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14.微信转账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获得销售收入的事实。
15.协助调查函2份11页,证明:我局申请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该案件调查的事实。
16.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2份2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给长沙市超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数量和金额。
17.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1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办案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四):“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的规定,建议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