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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国平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3695938467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2021)内29民终484号
保险纠纷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08
保险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5-10
(2021)内2923民初337号
保险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4
2020-11-12
(2020)内2923民初697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5
2020-10-12
(2020)内29民终1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杨**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7-15
(2020)内29民终1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额济纳旗营业服务部,OSORGEREL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15
(2018)内2923民初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OSORGEREL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2
2019-08-22
(2018)内2923民初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有升
OSORGEREL(护照号E2043022)
裁判文书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3
2016-04-28
(2015)额商初字第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4
2016-04-28
(2015)额商初字第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5
2015-09-30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6
2015-09-30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8
2020-11-17
(2020)内29民终1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OSORGEREL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19
2020-12-25
(2020)内2923民初697号
保险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23
2015-11-26
(2015)额商初字第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724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5-25
2016-11-08
(2014)甘0271民催11号
申请公示催告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6
2016-03-09
(2015)额商初字第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369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11-08
2016-11-08
(2014)甘0271民催11号
申请公示催告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23
2016-05-23
(2016)内29民终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1-15
2016-01-15
(2015)额商初字第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1-04
2016-01-04
(2015)额商初字第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8615.75元
民事案件
10
2015-12-11
2015-12-11
(2015)阿商终字第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一稽罚﹝2025﹞4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阿税一稽处〔2025〕8号)认定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印花税你企业2022年至2023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中:1.2022年度(1)2022年05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349,372.70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2)2022年08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711,357.11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3)2022年09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1,391,228.03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4)2022年10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273,031.82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5)2022年12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3,672,202.15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2.2023年度(1)2023年01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31,920.85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2)2023年02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161,595.58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3)2023年03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646,341.45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4)2023年05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181,241.70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5)2023年06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2,452,645.47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6)2023年07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230,365.23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7)2023年08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90,716.33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8)2023年09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551,242.50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9)2023年10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222,124.62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10)2023年11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41,598.77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11)2023年12期主营业务收入-仓储费用明细账记载贷方发生额13,828,711.93元,少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二)企业所得税你企业2021年1月7日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填写列示:营业收入14,879,229.67元,营业成本64,144,894.41元,税金及附加14,923.48元,销售费用0元,管理费用0元,财务费用0元,资产减值损失0元,营业利润-49,280,588.22元,利润总额-49,280,588.22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48,869.71元,纳税调整后所得-49,131,718.51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1,021,1497.71元。你企业2020年会计账薄反映:营业收入14,934,844.05元,营业成本6,414,894.41元,税金及附加-33,394.41元,销售费用-1,442,795.58元,管理费用888,261.62元,财务费用184,995.48元,资产减值损失953,235.45元,营业利润7,969,647.08元,营业外收入24.36元,营业外支出0.00元,利润总额7,969,671.44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填报与企业账面财务报表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成本填列为64,144,894.41元,你企业2020年会计账薄反映营业成本6,414,894.41元,导致2021年至2023年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少缴企业所得税。你企业2020年会计账簿反映实现利润7,969,671.44元,本年无其他调整项目,以前年度亏损10,211,497.71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241,826.27元。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应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保管合同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劵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仓储合同税率按仓储费的千分之一”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6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的税期限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规定,你企业印花税提供仓储合同未列明增值税并注明合同金额为含税价,2021年-2022年4月按月申报,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仓储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本次检查后你企业2021年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的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你企业合计应补缴2022年至2023年印花税10,439.92元,其中:2022年5月应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20.90元[(349,372.70元+20,962.36元)×0.1%-已缴349.40元];2022第三季度应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63.08元[(711,357.11元+42,681.43元+1,391,228.03元+83,473.69元)×0.1%×50%-已缴1,051.29元];2022第四季度应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118.36元[(273,031.82元+16,381.90元+3,672,202.15元+220,332.12元)×0.1%×50%-已缴1,972.61元];2022年合计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202.34元。2023第一季度应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25.20元[(31,920.85元+1,915.25元+161,595.58元+9,695.74元+646,341.45元+38,780.49元)×0.1%×50%-已缴419.93元];2023第二季度应补缴仓储合同印花税1,395.96元[(181
对你企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38,463.86元(2021年6,314.66元,2022年694,050.08元,2023年2,238,099.12元)。
2938463.86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7-02
2
额水(水)罚﹝2024﹞6号
当事人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1日,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旗水务局移交一起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案件,并附带案件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2024年7月3日,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水利草原执法股、监察股开展案件受理讨论,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策克口岸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及现场检查笔录记录。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立案,根据移交证据材料、现场核查结果及询问调查取证,内蒙古禺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该公司年许可取水量以及2024年批复计划用水量均为5200m³。但该公司在2024年一至二季度的用水量共计12006m³,已超出2024年批复计划用水量100%以上(已超出的用水量为6806m³),并且该公司除正常生活用水外其余水量均用于项目生产(用于煤棚降尘和厂区内的道路降尘),与许可取水用途不相符,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文对于将生活用水用于项目生产以及2024年扩大批复计划用水量的行为供认不讳。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
100000.00元
额济纳旗水务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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