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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优欢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4K306K0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东跃村1栋(武汉和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鄂01知民终1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严**,王**,夏**,王**,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5)鄂0191民初103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108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9
(2025)鄂0191知民初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王*,王**,严**,夏**,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7-31
(2024)鄂019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3
(2023)粤0304民诉前调7083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翠林饮品有限公司
胡**,孙**,武汉市青山区优源纯净水配送站,蓝粤(广州)水业有限公司,程**,张**,袁**,广州市百岁恒矿泉水有限公司,邹**,赤壁市益康天然饮品有限公司,湖北川禾饮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仪敏桶装水店,深圳市百岁恒矿泉水有限公司,武汉鑫中联饮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百岁恒饮用水有限公司,武**,东莞市郎露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伍八矿泉水有限公司,东莞市恒矿力矿泉水有限公司,东莞市观音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羊台山饮品有限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郭**,熊*,武汉名水饮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爽朗食品厂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3
(2024)鄂019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7
(2024)粤03民初664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翠林饮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矿力矿泉水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明,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工生产合作协议》,为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加工“恒典”品牌桶装水,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空桶、桶标、收缩膜等包辅材料。2022年7月14日,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恒典”商标注册证(第6065773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瓶装水(饮料)等。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未经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加工生产“恒典”桶装水5449桶发货给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严华平)进行了销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191知民初22号中,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恒典”桶装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受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1知终121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鄂知民申49号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只收取了严华平支付的于2023年4月21日后生产的“恒典”桶装水的代工费(1.3元/桶)。严华平购买“恒典”桶装水的价格是3.5元/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907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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