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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仓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柱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8222D37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街道龙峰路冶金楼A13号-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6〕162号
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4806.4)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食品接触级材料,涉案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4“5.2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符合GB4806.1的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8产品信息 8.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532-2009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日用瓷器》,该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标准,涉案产品标注的GB/T3532-2009在2022年11月1日已被GB/T3532-2022代替。因此涉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532-2009已废止。应认定涉案产品标识不真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8.1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8.3的要求标注符合性声明。 综上所述,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的要求。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1罚款49.5元;2没收违法所得9元。
49.5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1261号
销售应当标注当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销售无产品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和厂址的花洒
罚款5000元,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无产品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和厂址等标识的行为
5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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