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景润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令波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U30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港窑路26-1号风和日丽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湖北百瑞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金归洗液5盒(规格:200ml、批号:240602、生产日期:2024.06.09、有效期至:2026.05),生产企业:浙江圣华药业有限公司,具体有效日期至2026年5月31日,购进价为10元/盒;于2024年11月12日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依巴斯汀片3盒(规格:10mg*7片、批号:240608、生产日期:2024.06.15、有效期至:2026.05),生产企业: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有效日期至2026年5月31日,购进价为4.5元/盒。截止2026年6月2日检查之日,当事人在货架上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金归洗液2盒,销售价为21元/盒,货值金额42元;依巴斯汀片1盒,销售价为8元/盒,货值金额8元。因当事人提供药品购销存记录、效期管理记录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能够充分说明药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故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金归洗液”2盒、“依巴斯汀片”1盒;
2.处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