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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595914281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苑1栋5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22
(2016)新0103民初4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双喜
巴吐吾其尔,乌鲁木齐市卡米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新疆百富新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5
2021-09-10
(2021)新0106民初40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智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2
2018-08-20
(2018)新0103执2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862714.29元
执行案件
3
2018-10-22
2018-07-06
(2018)新0105民初18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王**、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129536.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4)15号
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2017年4月,你单位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38,461.55元,税额261,538.45元,价税合计1,800,000.00元。协查资料中的资金回流对应发票匹配表及人员身份确认表显示,你单位通过公账转给生隆达1,800,000.00元,后通过乔磊亮(生隆达所控的个人卡)回流至高江1,524,000.00元,通过仲崇东(生隆达法定代表人)回流至王伟伟150,000.00元。“人员身份确认表”中表明了高江系托克逊县得仁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伟系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曾参股托克逊县得仁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证实你单位采用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2019年、2020年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后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通过你单位2017年成本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后进行了税前列支。通过2017年认证清单,证明了你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后抵扣了进项税额。通过你单位的情况说明,表明了你单位无法提供能证明真实业务的证据资料。结合上述证据证实,你单位在与生隆达石油物资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违法事实。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生隆达石油物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转出进项税额261,538.45元,造成少缴2017年增值税261,538.45元。你单位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进而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87033.2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