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燕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进之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30982903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鹤峰县燕子镇新行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生产了50箱共2500袋净含量为100g的“鹤燕牌合渣粉”,该批次合渣粉产品包装上标有:“土家合渣 营养丰富 长期食用 有益健康”等字样的宣传标语。截至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0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25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出库清单、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其实际销售金额无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合渣粉产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合渣粉产品上标注“长期食用 有益健康”而无相应科学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当事儿配合调查的情况,办案人员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