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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友邦弘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099814249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堡村、西新水库以北长春市帝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1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2024)吉0283民初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友邦弘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上门推销配件的人手中以11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贯通轴承盖(2502168A75A)410个,以9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移动齿套(2508032-A0E/F)610个;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又在另一人手中以400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差速器壳(250-85S)8个,以350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差速器壳(250-A6E)12个;当事人两次购买均为现金付款,共花费17400.00元,无购货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其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取得证明。“”和“”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对本局扣押的汽车配件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局查扣的配件,均非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用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20元/个的价格售出涉嫌侵权差速器壳(250-85S)1个、以370元/个的价格售出涉嫌侵权差速器壳(250-A6E)2个、以13元/个的价格售出涉嫌侵权贯通轴承盖(2502168A75A)10个,以10元/个价格售出涉嫌移动齿套(2508032-A0E/F)10个,销售金额计139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尚未售出涉嫌侵权商品参照当事人实际销价计算,货值金额17840.00元;经计算,违法经营额计1923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另查明,“”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779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汽车零部件,电车零部件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商标注册号为532742的“”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核定使用商品为汽车、小汽车、汽车车身、汽车底盘等,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9日。本案案发时止,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带有“”标识的贯通轴承盖(2502168A75A)400个、移动齿套(2508032-A0E/F)600个,带有“”标识的差速器壳(250-85S)7个、差速器壳(250-A6E)10个;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90.00元。特此报告。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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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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