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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华越电动自行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招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3MA32N8X36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经营场所位于上杭县临城镇北环村北环中路63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从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购进TDS2552Z 、TDS2592Z 、TDS2562Z 、TDS2586Z 、TDS2556Z 、TDS2555Z、TDS2570Z等7种型号共计18辆电动自行。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另向厂家购买了8套适合上述车型的更大尺寸的鞍座以及后货架、尾箱等配件,对8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摆放在店中进行销售。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尚未售出的8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分别为:①型号:TDS2556Z,2辆(整车编码:329722600226249、329722600174811);②型号:TDS2552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027935);③型号:TDS2592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226778);④型号:TDS2562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051459);⑤型号:TDS2586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258093);⑥型号:TDS2555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040770);⑦型号:TDS2570Z,1辆(整车编码:329722600260510)。经改装后,上述车辆的外观和参数与合格证所示已不相符,其中鞍座长度均超过480mm,大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在6.1.5.1 b)中规定的尺寸:“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部分车辆还加装了后货架、尾箱等附属部件。 上述同款车型的进、销价分别为:①TDS2556Z型进货单价1459元/辆,销售单价2260元/辆;②TDS2552Z型进货单价1445元/辆,销售单价2590元/辆;③TDS2592Z型进货单价1555元/辆,销售单价2480元/辆;④TDS2562Z型进货单价1455元/辆,销售单价2330元/辆;⑤TDS2586Z型进货单价1668元/辆,销售单价2580元/辆;⑥TDS2555Z型进货单价1350元/辆,销售单价2480元/辆;⑦TDS2570Z型进货单价1599元/辆,销售单价2680元/辆。现场查获的8辆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19960元(=2260×2+2590+2480+2330+2580+2480+2680),当事人尚未售出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 上述8辆改装电动自行车已于2026年5月8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经营者通过拆除改装部件并更换回原厂标准部件的方式,恢复至与产品合格证一致的合格状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主体资质; 证据2. 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3. 2026年3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4. 2026年3月30日拍摄现场照片30张(共14页),与证据3相印证,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5. 涉案8辆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共8页),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状态下的信息和参数; 证据6. 当事人提交的《电动车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来源及进货价格; 证据7. 当事人提交的《相同型号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同型号电动自行车的价格; 证据8. 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与证据3相印证,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经过; 证据9. 2026年5月8日对涉案电动自行车改装情况进行复核及当事人对查获车辆进行恢复原状所拍摄现场照片46张(共10页),证明涉案8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拆除改装部件并恢复至出厂合格状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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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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