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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长兴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红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AJQ5KB5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东路兴欣花园1幢2单元1层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162号
经查明,2024年12月,当事人从贵阳市批发市场的不知名商户处购进制造商为南宁鑫安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型号为518,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的摩托车乘员头盔6顶,购进价35元/顶,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东路兴欣花园1幢2单元1层7号销售,销售价40元/顶,销售给抽样机构3顶,未销售3顶,获利15元,货值金额240元。 该批次产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壳体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时间、数量、购进价、销售价、货值金额以及一年内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摩托车乘员头盔的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销售数量、销售价、货值金额、获利等事实; 证据五、《修文县市场监管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标识信息,以及一年内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丁红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0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8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2
修市监处罚[2024]260号
经查明,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从不知名的经销商处购进型号规格为TDT23604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3台(整车编码分别为320422480210981、320422480211012、320422480213640),购进价1599元/台,在修文县龙场街道兴欣花园1幢2单元1层7号销售,销售价1699元/台,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为5097元。上述3台“小刀”电动自行车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项目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时间、地点及标识以及检验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具体购销等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修市监强制〔2024〕2-14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措施等情况; 证据四、《检验期间告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事项等情况; 证据五、《检验委托书》1份,证明依法委托检验事项; 证据六、《抽样记录》3份,证明依法抽样的情况; 证据七、《检验报告》3份,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具体购销等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2024年8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4〕260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5097万元#
5097.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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