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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6083232623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商场1#、2#楼0154#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53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关系;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记录15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销售。7.当事人药品经营区货架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查见位置;8.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复方利血平片1盒;熊去氧胆酸片1瓶;盐酸小檗碱片1瓶;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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