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潼南区安华饮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继安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73657578X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银龙0115-0122号粮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34号
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银龙0115-0122号粮仓从事饮料及糖果制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生产30件龟苓露(果冻)[产品名称:龟苓露(果冻);生产日期:2025年8月20日;规格型号:60杯/件*156克/杯],并于2025年8月21日以14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得销售收入420元。2025年10月13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龟苓露(果冻)进行监督抽样,并由四川艾尔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2,M=103;实测值:4.8102,5.0102,5.8102,6.0102,5.51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420元(14元/件*30件)。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暂未受到因其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且积极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