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文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A7DK5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华硒批发市场S栋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4〕3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8 日开始在恩施市华硒批发市场S栋74号从事普通货运和蔬菜批发业务。 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4-22)经监督抽检,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4041549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养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该不合格批次小米椒是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请搬运工(小名:猴子,电话:18171845684)帮忙从沙市两湖市场采购,购进数量6件(10公斤/件),单价115元/件,进货总金额690元。当事人请该搬运工帮忙采购小米椒时未向其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凭证,也未索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以上不合格小米椒销售给恩施市雅晨商贸有限公司1件,售价115元/件,其他5件销售给散户,售价120元/件,销售总金额715元,获利25元。涉案小米椒货值金额715元,违法所得715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供货者的销货凭证,未索取有效的农产品农残快检报告单。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提交的手写采购单据仅记录了不完整的名称、日期、数量和金额。当事人销售时只给固定的购买者开具了单据,散户未开单据,未建立销售台账。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小米椒进行召回,由于售出时间久未召回。本局没有接到有消费者食用该批次小米椒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15.00元;
3.罚款25000.00元。
2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2
恩施市监处罚〔2023〕354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份起开始在恩施华硒批发市场做蔬菜批发经营业务至今。2023年4月24日,从沙市区关沮镇两湖市场韩金福处购进大姜5件(80元/件)、豇豆2件计100斤(4元/斤)、大蒜果5袋计500斤(5元/斤),共支付货款1300元,4月27日支付供货方货款50000元,其中包括经抽检不合格的大姜和豇豆货值金额8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购进时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两湖市场农产品农残快检报告单》、手写进货草单子一张,但是所提供的快检报告单不能说明所检产品来自供货方韩金福,故当事人未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4月25日批发给家欣隆超市大姜1件(123.3元/件),其余4件以90元/件销售给其他零售户,获利83.3元;豇豆以4元/斤批发给福家超市,其余95斤以4.5元/斤批发给其它零售户,获利47.5元,以上两项共获利130.8元,你陈述销售给其他零售户未有建立台账,无法召回。
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批发给家欣隆煌庭国际分公司的大姜进行抽样检验,于5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304156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批发给福家生活超市机场路店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于5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3041609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以上两份检验报告的同时,并下发恩市市监责改[2023]0614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下架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于当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由于当事人未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法联系购买方,截止案件终结,未有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当事人于6月2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对购进及批发此次产品发生抽检不合格现象,进行了分析,查找原因以及下一步如何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当事人陈述未有收到关于售出此次产品的投诉及顾客的不良反应。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
3、罚款1.2万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未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
3、罚款1.2万元。
1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