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万科尔水电暖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拉·帕孜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MA7L2QXM0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15社区3组0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叶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 01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恰瓦克路02院的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分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抽取该场所由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15社区3组022号的叶城县万科尔水电暖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15社区3组022号、法定代表人:毛拉·帕孜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MA7L2QXM0R)维修的两具 MFZ/ABC8A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干粉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质量分数)项目不符GB4066-2017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叶城县万科尔水电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拉·帕孜拉认同判定结果,不提出再次检验要求。叶城县万科尔水电暖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叶城县万科尔水电暖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