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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长江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8461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高山流水和城第6幢1单元1层10108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5
(2022)陕01知民初592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3﹞第129号
2023年8月2日16时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高山流水和城第6幢1单元1层10108号房“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张长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下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细支)9条、天子(金)6条、中华(硬)2条等共计19个品种62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长江经营的“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长江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7月25日到7月31日在附近的几家商店收购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长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张长江违法进货总额为272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7260元10%的罚款计2726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9个品种62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2726.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17
2
西高新烟处﹝2023﹞第080号
2023年5月12日9时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高山流水和城第6幢1单元1层10108号房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负责人存放于商店后部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细支)4条、南京(雨花石)3条、中华(硬)3条等,共计13个品种32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字[2023]第1040号、1041)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公司负责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5月初在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公司负责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陕西大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137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760元10%的罚款计1376元的行政处罚。
1376.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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