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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参养轩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晶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423MACG7XC83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南山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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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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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4年7月29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2412445号投诉举报单,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反映其于5月购买清原满族自治县参养轩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有机林下参红参片属于药类,其外包装标签标注为腌制食用菌标准,两者不匹配,指派南山城市场分所调查核实。 7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核查,发现其发货库房内货架上待售涉诉产品有机林下红参片117罐,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采购记录、投料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无法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后对上述产品依法扣押。 经核实,清原满族自治县参养轩食品加工厂于2023年4月20日成立并申请《营业执照》,2023年7月1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类别名称为代用茶,品种明细为果实类代用茶(分装)。该企业生产加工的红参片是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依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被投诉的红参片属于食品,不属于药品。有机林下参红参片包装标签载明执行标准为Q/SYX 0001S-2023是该企业人参蜜片标准,食品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2024年8月6日经领导批准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厂于2023年12月19日开始从事有机林下参红参片的生产,其原材料在吉林省集安市的参地种植,生长期为4至5年的林下参。2024年3月1日由沈阳满山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为潘晶)委托广州元力茶业有限公司加工成红参片。当事人提供了委托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5年。上述红参片在批量生产前,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辽宁康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检验,检验项目为甲硫氨、水胺硫磷等51项,检测结果为上述项目均未检出。截至2024年7月30日,共生产上述产品400罐,每罐售价65元,货值金额26000元。其中向乡伴、微店、洪状元及伴成品4家平台出售,共计售出283罐,违法所得18395元。剩余的117罐已于7月30日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于9月6日下午2点接受了执法人员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材料采购记录表、有机林下参红参片生产投料记录、有机林下参红参片出厂记录、有机林下参红参片销售记录、委托加工协议、受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当事人称有机林下参红参片外包装标签标标注执行标准为Q/SYX 0001S-2023是由于操作工人在打印标签的时候出现错误造成,产品已于被扣押后从互联网平台下架。企业于8月1日更换产品的食品外包装标签后重新生产并销售。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与投诉人调解。 当事人未取得品种明细根茎类代用茶许可,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南责改〔2024〕25号)要求企业生产根茎类代用茶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于9月24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签不符和规定的有机林下参红参片。当事人提供1张新标签的红参片照片。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1.8395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26000.00元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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