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福乐汇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余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JPK353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九驿大道新车站对面远航名苑雅居13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118号
经查,该批涉案“取暖器”是经营者吴余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久喜电器批发部以48元/个订购,共订购4个。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中,有2个店内自行使用了,1个以销售价88元/个价格售卖给抽检人员,剩余1个留作备样产品封存在店内。上述涉案产品的抽样基数为2个,备用样品数量为1顶,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是88元/个×2个=176元。违法所得是88元/个×1个-48元/个×1个=40元。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经营者吴余明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提交涉案相关材料。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检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事实;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HST-B241203564-07-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经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事实;证据三: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方市监检鉴结﹝2025﹞0302号)及相应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的身份、年龄,性别,住址的主体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证据七: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询问的事实;证据八:吴献的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年龄,性别,住址的事实。
罚款0.008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8.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方市监处罚[2024]74号
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大方县福乐汇超市采购的散装称重的法式蛋糕进行抽样检测,法式蛋糕抽样基数是2.5kg,抽样数量是2.07kg,备样数量0.54kg,样品实行购样制。
2024年1月19日,我局接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3-03SP120827,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散装称重区域内检查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法式蛋糕,法式蛋糕的简要信息如下:品名:法式蛋糕D调羊?,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标准号: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52011100161,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执法人员在包装袋上发现“2023年11月30日”字样),生产商:贵阳市花溪瑞嘉食品厂,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现场经当事人的经营者吴余明称重上述法式蛋糕的重量为0.295公斤,执法人员现场经请示局领导获得批准后依法对上述发现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0.295公斤法式蛋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还查明,该批次法式蛋糕是当事人从毕节市众利广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17.5kg,购进价格为14元/kg,销售价格为21.8元/kg,因抽样基数为2.5kg,检验报告只对被抽样基数负责,故当事人违法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法式蛋糕的货值金额为抽样基数×销售价格= 2.5kg×21.8元/kg=54.5元,违法所得应为抽样基数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减去抽样基数与购进价格的乘积2.5kg×(售价21.8元/kg-进价14元/kg)=19.5元。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大方县福乐汇超市的经营者吴余明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了该批法式蛋糕的供货方资质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该批次蛋糕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收集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各1份,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具有合法检验资格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事实;
2.执法人员收集了抽样工作人员工作证图片2张,证明抽样人员具有合法抽样资格的事实;
3.执法人员收集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购样登记表1份,证明抽检人员在抽检该批次法式蛋糕时实行了购样制的事实;
4.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NO:2023-03SP120827),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法式蛋糕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