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惠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桂艳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9L8B62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学府路幸福家园E-1栋73-7-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34号
当事人构成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2024年5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合法身份;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情况;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6、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药品时查验的情况;7、销售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9支“注射用盐酸川芎嗪”的情况;8、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七台河市济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注射用盐酸川芎嗪”的情况;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证明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0、现场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注射用盐酸川芎嗪”1支;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