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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容西品香米饼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1MA5L7H6F0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容县容西镇祖立村垌肚队自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容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容西品香米饼厂”的营业执照,又于2019年12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西镇祖立村垌肚队自屋从事糕点生产销售。当事人把包装机从生产场所二楼内包间搬到一楼的通道处使用的行为,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于2023年3月2 日被我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发放的容市监责改〔2023〕23-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4月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为: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要恢复与准予生产许可时一致)。2023年12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由于蒸煮间排水问题暂停使用二楼蒸煮间及蒸煮间蒸柜,使用在生产场所一楼卷闸门右侧的房间里的备用蒸柜进行糯米饼产品蒸煮;当事人还把外包间内的桌子、椅子、纸箱、封口胶等用于生产的物品移至生产场所一楼通道处进行产品外包装工序,当事人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生产许可时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照容市监责改〔2023〕23-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要恢复与准予生产许可时一致”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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